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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鼓励和规范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既是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劳动获取报酬、完成学业的重要途径,也是学生通过实践了解社会、体验生活、增长才干、提高综合素质的重要手段。学院要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条 学生勤工助学,应以不影响学业和不违犯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为前提,倡导学生积极参与与专业相关和有利于锻炼提高自我组织管理能力、提高服务意识、增长见识和才干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应在下午课外活动时间和双休日进行;星期天至星期四晚上为正常学习时间,学生不得离校到校外参与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学工处归口管理。
第六条 院内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优先照顾安排贫困家庭学生参加;院外社会用工,原则上按用工单位要求安排学生参加。
第七条 院内各部门需要组织学生勤工活动,可按如下程序进行:
1、相关部门向学工处提出用工计划,说明工作内容,质量要求,工作时间。
2、学工处同意后,组织学生完成工作任务。凭部门工作考核意见,到学工处造册批准发给工酬。
第八条 学生自主到校外勤工助学,必须向所在系(部)学工办申请并批准,报学工处备案登记。凡未报批而私自进行的勤工助学活动,出现问题,造成后果由学生自负责任。
第九条 未经批准,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以勤工助学为名,在校园内、寝室内开展摆卖,营销商品,张贴商业广告等活动。
第十条 有如下情况之一者,学院原则上不安排其校内勤工助学:
1、当学期受学院纪律处分者;
2、上一学期因勤工活动造成学习成绩下降(有两门及以上功课补考)者;
3、上一学期勤工活动服务态度不好,服务质量不高者。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应批准其到院外勤工助学;
1、品行不端,影响学院声誉者;
2、上一学期课程有两门以上(含两门)补考者;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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