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科技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07]88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全日制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由学工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时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1、每年10月左右,学院对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额和申请条件进行公告。
2、学生可根据申请条件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再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
3、各系(部)进行初审并提出建议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单,在本系(部)公示(不少于5日);
4、各系(部)在规定时间内将经过初审无异议的名单上报学工处。
5、学工处将经过审查后的获奖建议名单,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报至省教育厅批复。
第五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管理与发放
第九条 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工处统一管理。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工作结束后,学院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颁发国家统一获奖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各系(部)要对获奖学生进行跟踪管理,指导学生合理使用,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建议处理意见报学工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所在系(部)应情况及时报学工处,学校将予以追缴国家励志奖学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有关情况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1、获奖学生不思进取,用奖学金请客、酗酒或奢侈浪费等,一经发现,停发国家励志奖学金;
2、获奖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每学年至少要参加学校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2次以上,具体由各系(部)组织。每学期末须向各系(部)学工办上交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以来的个人总结,字数不少于1000字,从学习、生活、工作、思想和社会活动各方面认真总结自己的体会和进步。
第十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将追缴已发奖学金,并按《湖北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处分。追回的奖学金进入学院国家资助工作专款帐户,供下学年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月